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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险简介 主合同条款 特别利益附加条款 本险费率
《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同时身故特别利益条款
(平保发[2001]272号,2002年2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1
条款订立
“同时身故特别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特别利益条款”)附加于“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红型, 2004)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后。主险合同任一被保险人身故,且依合同约定需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自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之日起本特别利益条款开始生效。
2
保险期间
本特别利益条款的保险期间为 60天。自约定生效之日开始,至第60天的24时止。
3
特别利益
在本特别利益条款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同时身故特别保险金
如果主险合同的两个被保险人在 30天内先后身故,且身故均发生在各自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我们按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追加给付“同时身故特别保险金”,本特别利益条款效力终止。
任一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内因疾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同时身故特别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保证可保
本特别利益条款生效之日起 60天内,仍生存的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投保我们当时指定的终身寿险,但投保时的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新投保的保险合同生效时,本特别利益条款效力终止。
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特别利益条款终止。
5
如实告知
订立本特别利益条款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特别利益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特别利益条款;对于本特别利益条款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特别利益条款
(平保寿发[2004]61号,2004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特别利益条款”附加于主险合同后开始生效。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后,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经医院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我们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1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主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我们给付 “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提前给付保险金申请
由被保险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定点医院。我们保留变更定点医院的权利。定点医院发生变更时,我们会书面通知您。
医师
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师,也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师。
特 别 说 明
尽管我会尽最大努力,力求准确客观地解说保险条款.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正式条款才具法律效力,敬请关注正式条款
联系电话:13701169347;13261922533 联系人 :巫树凑 业务号:1010151907 业务员身份认证电话 :95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