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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险简介  主合同条款  特别利益附加条款  本险费率

《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同时身故特别利益条款

(平保发[2001]272号,2002年2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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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订立

“同时身故特别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特别利益条款”)附加于“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红型, 2004)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后。主险合同任一被保险人身故,且依合同约定需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自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之日起本特别利益条款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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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本特别利益条款的保险期间为 60天。自约定生效之日开始,至第60天的24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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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利益

在本特别利益条款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同时身故特别保险金

如果主险合同的两个被保险人在 30天内先后身故,且身故均发生在各自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我们按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追加给付“同时身故特别保险金”,本特别利益条款效力终止。

任一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内因疾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同时身故特别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保证可保

本特别利益条款生效之日起 60天内,仍生存的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投保我们当时指定的终身寿险,但投保时的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新投保的保险合同生效时,本特别利益条款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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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特别利益条款终止。

5

如实告知

订立本特别利益条款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特别利益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特别利益条款;对于本特别利益条款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特别利益条款

(平保寿发[2004]61号,2004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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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订立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特别利益条款”附加于主险合同后开始生效。

2

特别利益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后,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经医院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我们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1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主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我们给付 “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提前给付保险金申请

由被保险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定点医院。我们保留变更定点医院的权利。定点医院发生变更时,我们会书面通知您。

5

医师

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师,也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师。

 


特 别 说 明

尽管我会尽最大努力,力求准确客观地解说保险条款.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正式条款才具法律效力,敬请关注正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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