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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单红利”的解说

系列三


关于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透明度

巫树凑

根据“保监会令[2001]6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公共媒体公布或者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水平;在销售时候,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与其它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进行比较。

这给我们分析各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带来了很大困难。 因此,许多人将目光投向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上。

尽管“整体业绩”并不等同于“分红业绩”,但人寿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是由包括“分红类保险”在内的各类业绩构成。对于中长期险种的客户来说,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更具价值。

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已经上市,更多保险公司正在准备上市,我们可以从上市公告及中报、年报中更全面地了解相关信息。这为我们“宏观分析”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请继续浏览系列四、关于不同演示利率条件下的保单红利

温馨提示:本页内容仅代表巫树凑先生个人观点。


相关文章:   系列一、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

系列二、关于保险公司业绩报告的可信度

系列三、关于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透明度

系列四、关于不同演示利率条件下的保单红利

系列五、关于“英式分红”与“美式分红”

系列六、关于保险费率与银行利率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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