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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本站内容系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业务主任巫树凑先生依据相关资料编制而成,其内容的准确性与客观性,巫先生对他的客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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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第一页


(平保寿发[2007178号,2007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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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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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交纳追加保险费

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现金价值

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

如果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有权将它调整为该金额。

3)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①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年;

- 在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② 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2)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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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说 明

尽管我会尽最大努力,力求准确客观地解说保险条款.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正式条款才具法律效力,敬请关注正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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