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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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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同订立与构成 |
“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2007)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中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部分、投保书中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部分、其他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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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同生效 |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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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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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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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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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保险金额 |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每份人民币20000元,日额保险金为每份人民币10元。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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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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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疾病或因该疾病发生相关就诊,我们在保险期间内不对该疾病的治疗、复发(见9.1)或其并发症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见9.2)住院(见9.3)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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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额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见9.4)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9.5)的第4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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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见9.6)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2倍日额保险金给付“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每次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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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运送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超过3天的每次住院,我们按2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急救运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2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急救运送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最多给付8次“急救运送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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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门诊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超过3天的每次住院,我们按5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住院门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5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住院门诊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最多给付8次“住院门诊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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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手术及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并已经进行本条款约定的“重大手术及治疗” (见9.7)的,我们按50倍日额保险金给付“重大手术及治疗保险金”。每种“重大手术及治疗”只给付一次“重大手术及治疗保险金”。
若同一次手术中,针对同一器官实施的手术同时满足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手术及治疗”定义时,我们仅按其中一种
“重大手术及治疗”给付“重大手术及治疗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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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保单周年日开始,我们还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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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病房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超过3天的每次住院,我们按5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特别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5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特别病房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最多给付8次“特别病房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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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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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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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次给付的急救运送保险金、住院门诊保险金、特别病房保险金根据每次住院的入院日所在保单年度计算该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次数。
按日给付的住院日额保险金、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
保险责任中的各项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给付保险金时,我们会将该次保险金与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进行比较,按较小值给付;当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为零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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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进行“重大手术及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2)未告知的既往症(见9.8);
(3)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5)艾滋病(见9.9)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9.10)、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7)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8)从事潜水(见9.11)、跳伞、攀岩(见9.12)、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见9.13)、摔跤、武术比赛(见9.14)、特技表演(见9.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殴斗或醉酒;
(10)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1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1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6)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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