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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钟爱一生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保寿发[2005]56号,20058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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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钟爱一生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养老保险金

您可以选择每年或者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给付1养老保险金 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并保证给付20年。首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的10%确定,每给付满3次递增保险金额的0.6%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开始,每月到达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月给付1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并保证给付20年。每月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该保单年度年领养老保险金的9%确定。

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20年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与已给付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您未选择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则以年领方式办理。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       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及所交保险费之和;

(2)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均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10.2)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10.3)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10.4)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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