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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7)条款

(平保寿发[2007107号,2007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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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7)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与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同时包含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且其保险责任约定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不会减少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则必须申请将该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投保对象

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若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1.5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主险合同或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合同。

如果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交费期间为终身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需要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交费期间不为终身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的约定交费日止。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9.1),(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扣除手续费(见9.7)后退还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8)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9)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见9.10)起,我们免予收取豁免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豁免期间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之日止:

1)主险合同被保险人身故;

2)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以及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的追加保险费。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2);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9.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9.14)。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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