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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2);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9.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9.14)。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