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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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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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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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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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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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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
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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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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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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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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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申请时效 |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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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交纳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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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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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的交纳 |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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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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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调整 |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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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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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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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恢复 |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8.13)计算,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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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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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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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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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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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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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错误 |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8.14)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②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③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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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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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终止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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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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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宽限期;
(3)效力中止;
(4)如实告知;
(5)未还款项;
(6)合同内容变更;
(7)地址变更;
(8)争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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