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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经医院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
6 个月以下者,可向我们申领 “ 提前给付保险金
” ,但申领以 1 次为限。
“
提前给付保险金 ”
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 50%
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主险合同所申领的 “
提前给付保险金 ” 总额以人民币 10 万元为限。
我们给付
“ 提前给付保险金 ”
后,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
“ 提前给付保险金 ”
与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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