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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尊严提前给付特别利益条款》通俗化条款


(平保寿发[2004]61号,2004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1

条款订立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特别利益条款”附加于主险合同后开始生效。

 

 

 

2

特别利益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经医院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 6 个月以下者,可向我们申领 “ 提前给付保险金 ” ,但申领以 1 次为限。

“ 提前给付保险金 ” 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 50% 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主险合同所申领的 “ 提前给付保险金 ” 总额以人民币 10 万元为限。

我们给付 “ 提前给付保险金 ” 后,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 “ 提前给付保险金 ” 与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提前给付保险金申请

由被保险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定点医院。我们保留变更定点医院的权利。定点医院发生变更时,我们会书面通知您。

 

 

 

5

医师

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 方权的 医师,也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师。

 


特 别 说 明

尽管我会尽最大努力,力求准确客观地解说保险条款.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正式条款才具法律效力,敬请关注正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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