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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鸿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条款

(平保寿发[2007]107号,2007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一页》《第二页》《第三页


在本条款中,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鸿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您必须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

1)申请将该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可以不用解除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但需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我们的规定增加该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能豁免的保险费。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 (见8.1),(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8.7)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8)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01周岁                                  25%

12周岁(含1周岁)                      50%

23周岁(含2周岁)                      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1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8.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2)。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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