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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发生“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及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9.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
艾滋病 (见 9.10)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
(见 9.11)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和未告知的既往症;
(10)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于其1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初次发生“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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