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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2004)条款

(平保寿发[2004]61号,2004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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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2004)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主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身故,(二)“ 一类重大疾病 ”(见9.2)或“ 二类重大疾病 ” (见9.3),(三)因导致“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扣除 手续费 (见 9.5)后退还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 (见 9.6)发生上述3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 医院 (见 9.7)诊断初次发生“一类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只给付1次。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二类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 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只给付1次。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见8.1)的年龄  给付比例

0至1周岁                     25%

1至2周岁(含1周岁)                50%

2至3周岁(含2周岁)                75%

当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为零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我们已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 重大疾病 ” (见 9.1),自 本条款约定确诊日 (见 9.8)起,您不需要交纳本主险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发生“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及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9.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 艾滋病 (见 9.10)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 (见 9.11)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和未告知的既往症;

(10)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于其1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初次发生“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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