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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本站内容系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业务主任巫树凑先生依据相关资料编制而成,其内容的准确性与客观性,巫先生对他的客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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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险简介 本险条款 本险费率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B,2004)》简介


□温馨提示:

1、主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该投保人可投保本附加险,且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2、本险种可附加于除含豁免保险费责任的条款以外任何主附寿险(以下简称主合同)。

3、被保险人最低投保年龄20周岁,最高投保年龄50周岁,且保险期满时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4、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交费期间一致。

□实例解说:

某先生(30周岁)为10岁的女儿购买5份、交费期为20年的《平安鸿利终身保险》,年交保费4500元,同时希望购买本附加险,以实现在自己发生人身风险时豁免保险费之目的。

其每年所交付的本险保费是:4500×41.4÷1000=186.3元

其所增保险利益:如果大人身故或伤残达到相应程度,豁免以后各年保费(主险和本附险保费)

□保险责任表:

豁免条件

豁免范围

因意外伤害事故

或因疾病身故

豁免身故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疾病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一、二、三级残疾者

残疾由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残疾确认日之间应交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豁免残疾确认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残疾由疾病造成的,本公司无息退还残疾确认日之前一百八十日内投保人已交的应交各期保险费;同时豁免残疾确认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前述所称保险费包括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特 别 说 明

尽管我会尽最大努力,力求准确客观地解说保险条款.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正式条款才具法律效力,敬请关注正式条款


联系电话:13261922533   联系人 :巫树凑  业务号:1010151907   业务员身份认证电话 :95511